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白**。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郭**。
再审申请人曹*生与被申请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某支公司)、白**、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晋10民终****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曹*生再审请求:1.请求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2024)晋10民终****号判决民事判决书;2.依法改判被申请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赔偿再审申请人444854元;3.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1.未正确适用《保险法》第十七条关于免责条款说明义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本文书还有37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