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王*因与被申请人祁*、一审被告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冀08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申请再审主要称,生效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车辆损坏与申请人无因果关系,被申请人未举证证明车辆损坏系申请人行为所致。一审中,被申请人仅陈述车辆返还时存在损坏,但未提供任何证据(如交接记录、现场照片、第三方鉴定等)证明损坏系申请人本人或其委托的拖车人员造成,被申请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二)车辆维修费用缺乏合理性依据。被申请人主张的17,400元维修费用明显超出合理范围。车门被开锁并非能够破坏车辆的电子系统,被申请人仅提供维修发票主张损失,而未提供维修费用的具体明细,无法证实费用与实际损失相符。(三)车辆未登记在被申请人祁*名下,不属于被申请人所有,被申请人无权对该车辆主张损失,属于诉讼主体不适格。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2019年4...(本文书还有8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