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某1因与被申请人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晋07民终****号民事判决,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某1申请再审称,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请求对本案再审改判。
主要事实与理由:(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本案二审结束后,申请人经多方寻找,在被申请人原会计某2处,找到《某公司移交表》四份,能够证明该公司股东在2021年12月06日发生变化后,某2将会计账目(本)凭证等全部移交给被申请人新股东指定的接收人某3,该《某公司移交表》证明案涉借款金额已经记载于财务账册,足以证明案涉款项为借款,足以推翻原一、二审判决。(二)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一审时,申请人向法庭提供的银行转账记录,明确载明为借款,被申请人收到后又出具了《收据》《往来确认函》,事实十分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法律关系清晰无疑,理应得...(本文书还有23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