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孙*因与被申请人固原市某烘焙坊(以下简称某烘焙坊)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宁04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孙*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原判决认定孙*存在工作过失,但某烘焙坊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过失的具体表现和与劳动关系解除之间的因果关系,孙*仅是包装工,不涉及面包品质检测,亦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某烘焙坊主张的规章制度未经民主程序制定,也未公示或向孙*培训,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对孙*不发生效力。二、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原判决未支持孙*基于未缴纳社保主张的经济补偿,系适用法律错误。某烘焙坊依据无效的规章制度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其并未举证证明解除行为的合法性,应认定违法解除。三、原审审理程序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案涉劳务合同非孙*所签,但原审法院未...(本文书还有8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