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2年12月29日,某甲公司签发保单号为xx的《物流责任保险单》,载明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均为某乙公司,保险期间为自2022年12月30日零时起至2023年12月29日二十四时止;保险标的为:普通货物、易**(各种玻璃、陶*、搪瓷制品,大理石等以及主要由上述材质制成的货物,包括液晶屏、瓶装货物等);运输方式为陆路、水*、航空运输及以上联运方式;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300万元;免赔额(率)为1.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1万元或损失金额的10%,两者以高者为准;……预计年营业额为3,0...(本文书还有97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