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纪**与被告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纪**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被告郑**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撤销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5月27日签订的《协议》,被告返还预付款30万元,并自2019年5月27日起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至今占用资金利息;2.被告赔偿经济损失23550元;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庭审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5月27日签订的《协议》,被告返还预付款30万元,并自2019年5月27日起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至今占用资金利息。事实与理由:2019年5月2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木材买卖加工协议》,约定原告以每立方米580元的价格向被告购买火烧木材,在陈*尔虎旗那吉林场居民区南侧空地加工销售。约定由被告郑**负责办理运输证明、检疫证明及林业、消防、环保、税务等部门的审批手续,如因此给原告造成停工及损失均由被告承担。签订协议后,原告向被告支付30万元预付款,并购买设备,雇用工人。后原告发现被告无办理木材加工许可手续的能力,原告购买火烧木加工后销售的目的无法实现,遂要求与被告解除合同,但遭到被告拒绝。原告向陈*尔虎旗公安局报案后予以立案。陈*尔虎旗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18日作出判决,认为双方此次交易不属于诈骗。对此二审法院于2022年8月26日作出判决,对双方买卖合同性质属于诈骗亦未予认定。综上,被告明知自己无办理木材加工许可的能力,却向原告作出承诺,并收取预付款,已经构成违约。
被告郑**...(本文书还有64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