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潘**、某某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逯**、原审被告某某食品加工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晋03民终xxxx号民事判决,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潘**、某某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请求对本案再审改判。
主要事实与理由: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1.关于申请人潘**归还的34.19万元,原判决认为不能证明系归还案涉借款,属于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申请人潘**已向被申请人还款34.19万元,并提交被申请人出具的收据及对应银行转账记录。被申请人认可收到该款项,但否认还款应予扣减本金的理由是双方存在其他借贷,即除去49万元、338535元借款外,双方还有其他借贷,实际为2023年4月16日开始潘**陆续给逯**转了749900元,双方还有其他借贷...(本文书还有21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