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江苏某修缮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银川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宁02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甲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关于工程款应支付金额,双方依据合同约定按照实际结算为准,二审法院在未查清事实和基础法律关系且无其他证据证明的情况下,仅依据乙公司提供的发票确定双方的往来金额,突破了合同约定也违反了法律规定。(一)二审法院认定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对价款存在初步核算,即应视为二审法院对合同效力予以认可,在合同合法有效前提下,二审法院又依据开具发票进行付款推定实际交易从而认定欠付金额,属认定事实错误。1.双方已约定付款金额应按照实际结算为准,同时约定乙公司需提供工人生活费支付清单、工资支付清单、施工进度表;请款节点提供甲公司要求的工程发票、工人工资节点支付凭证、资金使用计划民工承诺书;结算提供工...(本文书还有21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