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与被告孙*、被告张*、被告许昌市某**(以下简称某甲公司)、被告博爱县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3日立案,审理中,追加宋*为本案原告,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原告宋*、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被告张*、被告孙*、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某甲公司、某乙公司经本院传唤,未到庭(第一次开庭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参加,第二次开庭时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四被告排除房的漏水问题;2.四被告连带赔偿因房屋漏水问题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及修复费用计8208.28元;3.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由四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二原告的房屋与被告孙*、张*的房屋系上下楼。2025年1月11日,二原告进行房屋装修时发现被告孙*、张*房屋面盆管*向下漏水,二原告多次要求四被告解*,四被告相互推诿,导致二原...(本文书还有374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