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玉田县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田县某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宁城县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城县某有限公司)因销售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2024)内0429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5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玉田县某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2024)内0429民初****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改判由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销售佣金774186元、推介费12600元,返还销售保证金300000元,承担诉中保全案件受理费5000元,合计1091786元;2.判令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诉讼过程中,玉田县某有限公司变更上诉请求为:1.判令宁城县某有限公司向玉田县某有限公司支付佣金662584.29元(鉴定的总佣金4007553.29元-已收取的3244969元-10万元保证金);2.判令宁城县某有限公司向玉田县某有限公司返还保证金30万元;3.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10万元由宁城县某有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无视被上诉人认可欠付上诉人131万元债务的事实,遗漏或隐瞒证据,有失公正上诉人在一审程序中向法庭提交了被上诉人法定代表人陈**与上诉人法定代表人丈夫郑*国2024年6月18日的微信聊天截图该次聊天发生在上诉人尚未退场之前,被上诉人协商由上诉人继续为其代理销售...(本文书还有232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