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事申请再审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应当围绕再审申请人胡**主张的再审事由是否成立进行审查。本案重点审查以下问题:
关于再审申请人请求依据鉴定机构出具的修车费用即329050元予以赔偿的问题。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由上述法律规定,侵权人对车辆维修费用予以赔偿,其实质是以支付维修费用的形式使车辆恢复到事故发生时的价值和状态,但维修费用应限制在合理的范围内,如果维修费用高...(本文书还有57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