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再审申请人杨**提交的证据是否构成新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再审申请人提供的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基本事实或者裁判结果错误的,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规定情形。对于符合前款规定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再审申请人说明其逾期提供该证据的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和本解释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处理。”本案中再审申请人杨**主张其提交的录音足以推翻原判决,经查,其提交的两份录音文字版材料均已在二审阶段提供且经质证,上述证据不足以推翻原判决,故这两份证据不构成上述法律规定的“新的证据”。另外,关于杨**主张二审未依法采信上述录音证据属程序不当的问题,经审...(本文书还有6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