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某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邬*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18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某某公司称,请求本院依法确认某某公司与邬*签订的《合同》第八条、第十二条约定的仲裁条款无效。事实与理由:2021年8月10日,某某公司与邬*签订《合同》,约定某某公司为邬*制作广告。该《合同》第八条约定,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为经济合同仲裁或法院起诉。第十二条约定,有争议不能解决可以提交上海仲裁委解决争议。但是,双方未对争议解决方式进行补充约定。因此,该两条约定之间存在矛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关于仲裁协议无效的规定,当事人双方既约定仲裁管辖又约定法院管辖的,仲裁协议无效。
被申请人邬*未作答辩。
经审查查明:2021年8月10日,邬*(广**、甲方)与某某公司(广告公...(本文书还有7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