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商丘市某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商丘市某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被告商丘市某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商丘市某商贸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确认二被告与原告之间自2024年2月20日起至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不服睢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5年7月14日作出的睢劳人仲案字(2025)29号不予受理决定书,提起诉讼。2024年2月20日原告经陈*玲介绍入职到被告商丘市某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处从事送货司机工作。2025年4月份之前由钰绅事业一部经理王*安排日常工作,5月份之后由钰绅事业二部经理陈*玲安排日常工作。原告的劳动报酬由被告商丘市某商业发展有限公司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原告支付。2025年04月06日中午11:00时左右,原告...(本文书还有22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