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男,1973年5月**日生,汉族,住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
再审申请人蔡*、王*因与被申请人李*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云04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蔡*、王*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1.撤销(2024)云0424民初****号民事判决、(2025)云04民终****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被申请人在原审中的诉讼请求。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原已经生效的(2024)云民申****号民事裁定书已经认定《协议书》应当继续履行,但原审判决解除《协议书》,完全推翻了已生效法律文书的认定。2.在李*针对同一《协议书》提起的“终止权利义务关系之诉”和本案“解除《协议书》之诉”的判决中,均适用了《民法典》五百八十条的规定进行审理,但是本案的判决完全推...(本文书还有8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