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吴*、某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赤峰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2024)内04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0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吴*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查明事实后依法改判支持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导致判决结果错误。本案事实是:在2024年3月29日因肺部结节到被上诉人处赤峰某医院进行ct检查,在检查后被上诉人处的医务人员将上诉人遗忘至**室,导致上诉人在停滞一段时间后被上诉人到交接班室仍然未察觉发现将上诉人遗忘至ct机器内,直到上诉人无法忍受时踢响机器被上诉人处的工作人员听到后才将上诉人从机器内推出。被上诉人处的工作人员存在严重的过错行为,由此造成上诉人接受辐射时间过长,剂量增大。在一审庭审中被上诉人并没有提交上诉人在检查过程中所接受辐射剂量为多少的相关证据,然而一审法院却以推断的方式认定上诉人在本次检查所接受的辐射量为441.93mgycm缺乏证据和事实,该认定没有法律依据,在此一审法院没有认定上诉人在停留过程中产生额外的辐射也是错误的。另外,仅以此剂量来认定总辐射不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的相应规定是错误的,因为在一审庭审过程中针对被上诉人提交的辐射报告,被上诉人当庭并没有做出任何的说明...(本文书还有56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