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谢*因与被申请人宁夏某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宁夏某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一审原告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宁03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谢*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认定《房屋抵顶协议补充协议》《顶账房交接单》有效,认定事实错误。该《房屋抵顶协议补充协议》《顶账房交接单》系谢*起诉后,某甲公司、某乙公司在一审判决后恶意做出。司法实践中,在实际施工人起诉的情形下,发包人与承包人自行做出的结算、抵顶行为应认定为无效。从法律关系角度来看,实际施工人在工程建设中投入了人力、物力和财力,是工程价款的实际权利人。当实际施工人起诉主张工程款时,表明其与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就工程款结算存在争议。此时,发包人与承包人擅自进行结算,侵犯了实际施工人的对工程的实际权利。允许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实际施工人起诉后擅自结算,无疑会使实际施工人的权益保护落空,违背法律设立实际施工人制度的初衷。原判决对谢*起诉之后某甲...(本文书还有23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