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马**,男,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市利通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马**,男,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市利通区。
再审申请人马**因与被申请人宁夏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马**、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宁03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马**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向被申请人提供了借款750000元属于事实认定错误。1.本案中案涉750000元的借条虽然名称为“借条”,但通过借条内容可以看出,其性质是双方的结算凭证,并不是双方在借款当时出具的“借条”。2.之所以在借条上备注...(本文书还有17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