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天津市南洋兄弟石化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南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公司、原审被告天津市凯奥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天津市南洋兄弟石化设备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原审被告向上诉人支付工程款378900元,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本案工程系由上诉人出工出设备施工完成,工程款应归上诉人所有,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被上诉人天津市南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涉案工程系由被上诉人与原审被告签订,并由被上诉人组织人员施工履行,此前工程款也一直给付被上诉人,故而该笔工程尾款也应支付给被上诉人。
原审被告天津市凯奥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述称,请求法院依法裁判。
原告天津市南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378900元;2.诉...(本文书还有32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