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重庆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物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冉**、原审被告重庆某某某医院(以下简称某某某医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5)渝0240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上诉人某物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何*、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被上诉人冉**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原审被告某某某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物业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5)渝0240民初****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冉**要求某物业公司赔偿118942.01元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二)本案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冉**负担。事实及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一)一审认定案涉事故的发生系因焊接维修行为不符合安全施工规程而引起,不是因为现场秩序引起,将本案案由确定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系适用法律错误。某某某医院与牟**、周*某之间系承揽关系,维修铁门整个过程与某物业公司无关,受益人也不是某物业公司;冉**与牟**、周*某之间系帮工关系,牟**、周*某在完成承揽工作过程中,冉**为防止牟**、周*某受伤而主动上前推门,冉**系帮工人,牟**、周*某系接受帮工人;某物业公司未参与到案涉侵权责任事故中,冉**亦不是在履行某物业公司的保安职责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二)冉**系帮牟**验证铁门是否焊接牢固而受伤。案涉事故发生的当天,牟**、周...(本文书还有60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