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孙**因与被申请人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御锦分公司(以下简称御锦分公司)、被申请人某某食品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晋07民终xxxx号民事判决,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孙**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请求对本案再审改判。
主要事实与理由:(一)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错误否定劳动关系存在。1.本案劳动关系实质要件完备:申请人通过御锦分公司股东、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招聘入职,在公司钉钉系统、企业微信中明确标注为“厂长”,工作内容包括员工人事审批、烘焙研发、生产管理等,直接向魏**汇报工作,完全符合“接受用人单位管理、提供用人单位业务范围内劳动”的劳动关系特征。原判决以“未加入考勤组”否定管理关系,忽视申...(本文书还有29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