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重庆市和霖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和霖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伊海建材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6)藏01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和霖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被上诉人伊海建材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和霖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6)藏0102民初****号民事判决;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伊海建材商行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伊海建材商行主张的货款900000元中包含利润且吨数也不正确,一审法院未予以核实,显失公平;二、伊海建材商行已将利润损失计算在货款中,一审判决支持伊海建材商行的违约金诉求错误;三、伊海建材商行与和霖公司签订的钢材购销合同在供货122吨后已终止,且和霖公司已支付完480000元货款,故伊海建材商行主张尚欠货款对象不应是和霖公司,另外钢材的真正使用人是秦**。
伊海建材商行辩称: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清楚,...(本文书还有43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