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柳*市乐业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柳*市乐业某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及被告张**、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支付2018年10月至2023年5月物业服务费6748元;2.判令二被告支付欠费违约金2024.4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原告向本院提出事实和理由:原告系为二被告所居***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二被***小区购买了某房产,应当向原告缴纳物业服务费。二被告在原告多次催收的情况下拖欠不交,其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原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公正判决。
二被告共同辩称,一、原告在本案中提交的《某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等文件中伪造二被告签名。上述文件中的签名并非二被告本人所签,二被告从未授权任何人代签该文件。经初步比对,该签名与二被告平时的签名存在明显...(本文书还有40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