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兰*与被告刘*、吴**、吴**、吴**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1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兰**委托诉讼代理人莫*,被告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吴**、吴**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刘*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按照当时的lpr年息3.85%,从2023年5月3日计算至本金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9月3日为24062.5元);2.被告吴**、刘*、吴**、吴**作为吴**的法定继承人在继承吴**遗产范围内共同偿还原告兰*本案借款本息。事实和理由:原告兰*与吴**、被告刘*原系好朋友。吴**与妻子刘*一直共同经商。2019年8月初,吴**、被告刘*急需资金周*,向原告提出借款请求,原告为支持朋友经营生意便答应其请求。2019年8月15日,吴**、被...(本文书还有39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