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丁*因与被申请人宁夏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宁03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丁*申请再审称,一、丁*构成工伤和七级伤残,某公司未缴纳工伤保险,应承担丁*的全部工伤保险待遇。二、丁*月工资为2776元,年度工资低于2023年度职工平均工资121648元的60%,应按该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丁*的工伤保险待遇。各项应赔付内容为医疗费2227.95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9066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9123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9584元、停工留薪期满后生活费62080元。三、另案(2023)宁0181民初****号民事判决和(2023)宁01民终****号民事判决与本案系同一类案件,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予...(本文书还有11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