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刘*因与被申请人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联纺西街道办事处永华新城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某新城社区居委会)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冀04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刘*申请再审主要称,原判决错误认定被申请人某新城社区居委会对案涉房屋的占有系合法占有,判决被申请人无需支付申请人房屋占有使用费、相应利息损失、鉴定费系适用法律错误。2022年4月25日,申请人作为甲方、案外人韩*作为乙方、案外人邯郸市某有限公司作为丙方,就案涉房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即《三方协议书》,并于次日交纳了全部房款。2022年7月7日,申请人取得案涉丛台区望岭路xx号永华新城某房屋的房屋权属证书。申请人于2022年4月25日就已对案涉房屋享有所有权,其他非经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占用房屋的,均属于非法占有,应腾退房屋,否则应按市场租金价格向房屋所有权人交纳房租,因此,被申请人应自2022年4月26日向申请人给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申请人于2023年3月22日、2023年6月2...(本文书还有9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