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中,周*提供如下证据:1.验伤通知书,旨在证明周*确系被戴*等人打伤;2.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证书,旨在证明相关场所并非违章建筑。针对上述证据,戴*发表质证意见:1.证据1与戴*无关,戴*并未殴打周*;2.证据2已经失效。史*、李*、胡*未发表质证意见。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周*主...(本文书还有5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