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上诉人的请求和理由,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本案是否已过诉讼时效?二、*****公司是否欠付案涉工程的工程款?三、****公司主张的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是否应得到支持?四、诉讼费用计算是否错误?
关于焦点一,本案是否已过诉讼时效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本案中,****公司与*****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开工日期为2011年12月5日,工期为180天,工程结算以发包方审核认可的结算为准,并按照通用条款规定在工程结算审核一个月内,除扣留5%质保金外余款一次性付清。但案涉工程开工...(本文书还有13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