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李**因与被申请人娄烦县某某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晋01民终xxx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再审请求:1.撤销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晋01民终xxxx号民事判决和山西省太原市娄烦县人民法院(2024)晋0123民初xxxx号民事判决;2.改判确认再审申请人与原某某村1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娄烦县拍卖“四荒”地使用权合同书》中约定的承包期限合法有效,即承包期限至2102年5月1日止;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原审判决认定合同部分无效缺乏法律依据。1.原审判决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工作的通知》(国发办[1999]102号)文*,认定《娄烦县拍卖“四荒”地使用权合同书》中承包期限超过50年的部分无效。然而,该文...(本文书还有287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