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徐**因与被申请人辽宁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辽宁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朝阳管理处劳动争议一案,不服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辽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徐**申请再审称,请求:1、撤销二审判决;2、改判支持申请人在一审中的全部诉讼请求;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理由:(一)二审法院认定用人单位不构成“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属于事实认定错误。用人单位长期欠薪事实清楚,且欠薪行为具有持续性。一审法院已明确认定被申请人未足额支付申请人2021年1月至2024年8月的劳动报酬,并判决其补发工资差额115,472元。该欠薪行为持续近四年,远超法定允许延发工资的90日最高期...(本文书还有168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