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韩**因与被申请人韩**1及原审被告某村村民委员会民事主体间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晋xx民终xxx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韩**申请再审称,请求:1.依法撤销山西省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晋xx民终xxxx号民事判决和山西省某某区人民法院(2024)晋xxxx民初xxxx号民事判决;2.依法改判驳回被申请人韩**1的一审诉讼请求。
主要事实和理由:一、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本案诉争土地的使用权归属至今未有明确结论,xxxx号判决第七页载明,“后涉及该土地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被撤销,双方均再未有该诉争宅基地的登记手续。”xxxx号判决继而根据(2019)晋xxxx民初xxx号民事判决(简称xxx号判决)的庭审笔录认定了诉争土地的归属,但xxx号判决第4页载明,“庭审查明,涉案的宅基地不在韩**1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范围内,韩**2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虽然被依法撤销,但并不能证明韩**1对涉案土地享...(本文书还有9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