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委托诉讼代理人菅来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郝*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郝*偿还借款66000元,并支付律师费2500元、利息10612元,后期利息自起诉之日起,以66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支付利息,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由郝*承担。事实和理由:2023年12月28日,郝*向张*借款66000元,约定2024年6月30日前还清,如逾期还款按月息2分支付利息,并承担张*因诉讼发生的诉讼费、误工费、律师费。借款到期后经张*多次索要未果,故张*诉至法院请求如上所述。
郝*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本文书还有115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