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法院认定被申请人主张权利未超过诉讼时效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且在本院认为部分,关键证人“陈*”身份认定问题上一二审在陈述上相互矛盾,本案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依法应当驳回被申请人的原审诉讼请求。
(一)本案一审第二次开庭时被申请人提供其村委成员与其有利害关系的证人李*、张*证明其向被申请人员工“陈*”催要过案涉土地补偿款,证人陈*在二审法庭上陈述,没有催要过,也不认识李*,张*,也不是申请人员工,且李*,张*在法庭上提供书面证人证言模板格式内容相同,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证人证言系伪造且并非法律规定的合法有效催要,不应当产生中断诉讼时效的效果。本案中一审民事判决书认为被申请人未超过诉讼时效主要依据为证人李*、张*的证言,上述证人陈述:其并未找到雷阳本人,当面向某公司员工陈*催要过。本案二审庭审过程...(本文书还有25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