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陈*、邹**、王**因与被上诉某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陈*、邹**、王**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法院作出的管辖权异议裁定;2.将本案移送至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审理;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上诉理由:一、原审裁定认定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存在错误,某科技有限公司作为被告不适格,不能以其住所地确定管辖。某有限公司仅以“通过原审被告某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的百度网盘进行传播”为由将其列为共同被告,缺乏事实依据。百度网盘仅是一种第三方网络存储服务工具,原审被告某科技有限公司作为该工具的提供者,其仅提供技术支持,在没有证据表明其存在共同侵权故意或实施了帮助侵权行为的情况下,不能认定其与涉案侵权行为有直接关联。根据(2023)最高法知民辖终xxx号案例中最高人民法院的观点,当部分被告成为确定管辖的连结点,其是否适格直接影响到受诉人民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权时,应在管辖权异议阶段对该部分被告是否适格问题进行审查。本案中,某科技...(本文书还有139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