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有限公司1提交答辩意见称,请求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某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审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继续由北京金融法院审理本案。事实与理由:一、关于地域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而本案中案涉主合同《股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协议》及《保证合同》等相关从合同均对管辖地进行了约定,均指向了某有限公司1住所地,具体为:2021年11月4日,某有限公司1作为乙方与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共同签订合同编号为xxxxxxxxxxxxxx的《转让及回购合同》第十三条争议解决第2点约定:“对本协议的解*或在本协议的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各方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不成的,应向乙方住所地有管辖权...(本文书还有12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