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某(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丙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承德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冀08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丙公司申请再审称,本案生效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生效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一、生效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021年8月5日申请人某(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丙公司)与被申请人承德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订立《撬装式加油装置及油品供应服务合作合同》(合同编号ny*******-c)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在2022年8月19日签订了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签订不久,在2022年8月下旬,项目所在的承德市多个行政区进入静默状态其中,承德市双滦区2022年8月26日全域...(本文书还有17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