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胡**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市合川区某镇某村村民委员会(简称某村村委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25)渝011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9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胡**、被上诉人某村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胡**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胡**上诉请求:1.请求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打官司期间的误工费1000元。2.请求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的树木损失72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某村村委会承担。事实和理由:2023年11月10日某村村委会的傅*某叫人把上诉人河边的树挖了,树高23米,树围1.33米,拒不赔偿。一审判决对上诉人提交的关键证据未进行任何审查,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相关规定,属于严重的违法程序。
某村村委会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法院承办人对上诉人提交的证据及现场进行勘察,不存...(本文书还有21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