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于*因与被上诉人赤峰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原审第三人塔某、穆*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2025)内04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于*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松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内0404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将案件发回重审,或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2、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本案原判决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法应撤销原判决,将案件发回重审或查清后事实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一)案涉房产早在2014年4月就已经作为上诉人工资的替代物抵顶给上诉人并交付,而非交给上诉人使用。根据上诉人提交的调取自翁牛特旗人民法院(2022)内0426民初****号案卷中被上诉人与第三人塔某建筑施工合同纠纷案中被上诉人提供的《工程项目拨...(本文书还有37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