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殷*与被告王**、某甲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分别于2025年2月13日、2025年3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两次开庭原告殷*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2566.58元、误工费5217.2元(260.86元/天×20天),护理费1776.24元(148.07元/天×12天),住院伙食费费700元(100元/天×7天),营养费1200元(100元/天×12天),交通费200元,车辆损失费70000元,总计81660.02元;2.上述损失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赔偿,仍有不足由被告王**依法承担。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增加鉴定费6000元。事实和理由:2024年12月10日23...(本文书还有41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