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井陉县某某文化传播中心(以下简称“某某文化中心”)与被告某某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丙公司”)、高*、薛**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简**),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文化中心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被告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丙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文化中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上述被告在未出资范围内对(2020)冀0121民初**...(本文书还有96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