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某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重工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某机器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晋06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重工公司申请再审称,其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二、九、十三项之规定,应予再审。事实与理由:(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2025年5月8日,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5)冀02民终****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能够证实本案案涉的krb21026《买卖合同》中仅有第一条第10项的“智能掘进机改造”项目尚未执行,其余项目均已执行完毕,并且能够证实在河北唐山审判的民事案件中本案双方当事人均认可将“智能掘进机改造”项目的156万元款项在合同总额中扣除并不再继续执行,某公司在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时也没...(本文书还有20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