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赵**因与被上诉人赤峰某医院、中国某有限公司赤峰市分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2024)内04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赵**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或变更一审判决;2.一审、二审的诉讼费,医疗鉴定费均由被上诉人承担。3.申请贵院委托鉴定机构对赤峰某医院及其医务人员对患者赵**实施的诊疗行为有无过错;诊疗行为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原因力大小进行鉴定,医疗机构是否尽到了说明知情同意及医疗审慎义务;对误工期限、护理期限及护理人数、营养期进行司法鉴定。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提供的核磁共振的检查结果与主治医师的对话录音充分证明上诉人在被诊治的过程中医院存在医疗错误。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请求二审法院查清事实,依法作出公正判决,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二审明确诉讼请求:1.医疗费40597.45元,2.后续医疗费80000元,3.护理费150元×180天=27000元,4.营养费60元×180天=10800元,5.误工费556天×100元=55600元,6.伙食费30元×60天=1800元,7.交通费1944元,8.精神损失费50000元,9.诉讼费7575元,10.鉴定费22000元。
赤峰某医院答辩称,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答辩人因左下肢疼痛、麻木到答辩人处就诊,经诊断为腰椎椎管狭窄症等多种病症。答辩人对其进行的腰椎间盘切除伴椎管减压术等一系列手术,术前已对相关风险充分告知,手术过程顺利,术后恢复指导明确,整个诊疗过程符合医疗规范。一审中,被答辩人提交的部分证据,包括录音光盘、部分医疗票据等,经法院审查,不能证明其主张的证明目的,法院不予采信是合理合法的,一审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二、被答辩人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被...(本文书还有74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