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钟*。
再审申请人武安某公司(以下简称武安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太原某饭店(以下简称太原某饭店)及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晋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武安某公司申请再审称,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二、六项的规定,请求:1.依法撤销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晋01民终****号民事判决;2.依法裁定再审并改判驳回被申请人的全部诉讼请求;3.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
(一)新的证据:山西某公司于2025年7月7日出具的《建筑安装工程预算书》。
(二)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的理由:因本案涉及固定总价合同终止后已完工程结算问题,鉴定是唯一客观认定工程价值的途径。...(本文书还有29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