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诉被告衡南县英达驾驶员培训学校(以下简称“英达驾校”)、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衡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9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胡**、被告衡南县英达驾驶员培训学校委托代理人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公司委托代理人单**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英达驾校、李*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遭受的人身损害各项款共计156339.1元。因英达驾校在人保衡阳市分公司处购买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若本案赔偿没有超过保险限额,全由人保衡阳市分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若有不足由被告英达驾校和李*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本案受理费由三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2月11日9时10分许,原告驾驶摩托车在车江镇蒸湘南路十字路口地段与被告李*驾驶的湘dc***学小车...(本文书还有39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