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魏**因与被申请人宁夏某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宁04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魏**申请再审称,一、原审裁定认定本案构成重复诉讼,认定事实错误。(一)前后两诉当事人不同,不符合重复诉讼“当事人相同”的构成要件。(二)前后两诉诉讼请求不同,且本案诉讼请求未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前诉诉讼请求为“要求信实劳务公司、甲公司支付工程款2583237元及利息,某教育体育局在欠付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核心是主张未付工程款的给付;本案诉讼请求为“要求甲公司赔偿空心砖款差额593120.8元、多支付税款314014元及利息”,核心是基于甲公司在结算中的过错(价格写错、重复扣税)主张违约赔偿。前诉中,法院仅对总工程款金额进行了认定,但未就“空心砖款差额”及“重复税款”进行单独审查或实体处理。本案请求系独立于前诉工程款的新主张...(本文书还有8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