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王*因与被申请人晋州市某店(以下简称某店)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冀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申请再审称,原审枉法判决,错用法条,存在包庇卖家嫌疑。申请人与某店是买卖合同关系,合作之前对商品用料都做了合同规定,皮草价值5,000元。收到货后,申请人发现与之前约定的用料、质量严重不符,某店的检测报告跟收到的货不相符,某店应该承担违约责任。任何借口都不是违反合同的理由,关于皮衣质量鉴定,没有鉴定机构,关于皮毛质量的鉴定,只能从感观上鉴别,鉴别只有色牢及耐磨度的测试,并且鉴定机构不对个人业务。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本文书还有62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