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银行与被告范*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银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虞*、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范*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银行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范*立即归还借款本金199758.89元,并支付利息4488.54元,逾期罚息3.25元(截止至2025年9月30日,自2025年10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199758.89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市场贷款利率减10bp再上浮50%计算)、期内利息之复利70.72元(截止至2025年9月30日,自2025年10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利息4488.54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市场贷款利率减10bp再上浮50%计算);2、范*赔偿某银行律师费损失70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范*承担。
事实和理由:
1、主债务情况:2023年12月26日,范*与某银行签订了《某银行个人...(本文书还有13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