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某宁夏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宁夏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一审被告某市城管局(以下简称某城管局)、银川某亮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宁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甲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本案一审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违反法律规定,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二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独任审理仅适用于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小额诉讼程序、简易程序及司法确认程序等案件,除此之外,第一审案件审理均应组成合议庭采用普通程序审理。本案案件法律关系复杂、关涉多重法律主体利益,法益保护广泛,案件各方当事人对在案证据、争议事实、合同范围、责任承担等各方面均存在明显争议,不适用独立审理的情形。二审法院错误认定本案争议的事实、法律关系并不复杂,一审法院在本案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并未违反上述法律规定。二、原审程序均遗漏必...(本文书还有42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