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缪*,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市利通区。
再审申请人宁夏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缪*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宁03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某公司有新的证据证实缪*曾是某公司员工,缪*挂靠某公司承揽工程,某公司提交的付款凭证、收据等证据可以证实已向缪*超额支付工程款。二、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缪*诉请某公司支付工程款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某公司与缪*签订《消防维修工程合同》,约定某公司将位于盐池县惠安堡镇的某项目消防设施维修工程和某风电项目110kv升压站消防设施维修工程承包给缪*施工,合同价为75000元。某公司于2022年1月11日向缪*支付30000元,缪*向某公司出具收条。2023年11月13日,某公司向缪*支付...(本文书还有8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