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吴*市某局因与被申请人丁**、一审被告宁夏某兴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宁03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吴*市某局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认定“基坑渣土清理外运工程未包含在吴*市某局与陕西某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某金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系缺乏证据证明。吴*市某局与陕西某金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虽未以单独条款列明基坑渣土清理外运工程,但该工程是基坑开挖工序的必然附属环节,属于完成基坑工程不可分割的部分。根据行业惯例及《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附录a,土方开挖项目清单应包含开挖...(本文书还有1685字未显示)